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》,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以及我院实际情况,本着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全面衡量、择优授予的原则,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实施规定如下:
一、达到以下条件者,可授予学士学位: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、遵纪守法、思想品行端正;
2、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,各考试、考查科成绩及格;
3、毕业论文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考试成绩合格;
4、参加全区非英语专业成人学士学位英语统考成绩(乘1.2倍系数)合格;
学位外语成绩达到45分(含45分)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
5、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能力。
二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:
1、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处分、严重警告处分、记过处分、留校察看者;
2、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,考试、考查科累计三门以上(含三门)补考者或单科经补考仍不及格,需进行第二次补考者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;
3、参加全区非英语专业成人学士学位英语统考成绩(乘1.2倍系数)不合格者;
4、考核(含考试、考查、测验)作弊(含协同作弊)者。
三、学位授予类别:
视其所学专业,将分别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或理学学士学位。
四、截止日期:11月20日前
附件:学位申请表.doc